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6执7022号
***、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2020)第HT329号裁决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5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54元以及执行费50元。申请人***缴纳执行费50元,领取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6执702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2月9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