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华荣达电热设备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682号 原告: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新区正阳西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华荣达电热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盐城市盐城区大纵湖镇大范镇*号。 原告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华荣达电热设备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享有诉讼自由处分权,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