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82民初367号
申请人: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新区正阳西路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66655465K。
被申请人: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区苑纬一路1号创新园B座20层B1-B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90834260P。
申请人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及债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及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