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民初4702号
原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
市长兴县洪桥镇陈桥村。
法定代表人:许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长兴金润大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
兴县小浦镇郎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丰。
原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金润大正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
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
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
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
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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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章晓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成毅
书 记 员 江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