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财保108号
申请人: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陈桥村。
法定代表人:许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丽湖中央大厦1409-1415。
法定代表人:赵云飞。
申请人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晓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成毅
书 记 员 江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