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长兴晨阳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22民初6849号
原告:长兴晨阳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国,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陈桥村。
法定代表人:许汉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坤,湖州市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长兴晨阳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阳公司)与被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晨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广诚公司限期更换钢结构屋面夹心板,并赔偿租金损失计4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晨阳公司与广诚公司签订了《建筑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广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义务,其使用的钢结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钢结构梁有生锈问题,被晨阳公司发现后,广诚公司迫于无奈全部予以更换,更换后屋面结顶。但是屋面漏雨问题在屋面结顶时就存在,经广诚公司多次派员维修,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晨阳公司认为,因广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材料进行施工作业,导致屋面漏水问题一直未解决,致使晨阳公司厂房租金损失400000元,现在解决屋面漏水问题的唯一方法就是全部更换屋面夹心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兴晨阳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黎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