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民终4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再良,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国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陈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5594283XH。
法定代表人:许汉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路56号北京大厦1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90411R。
法定代表人:李传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再良因与被上诉人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2民初7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江再良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再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长兴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2民初727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 杰
审判员 李天蔚
审判员 朱 芸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施佳芳
书记员王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