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民初4283号
原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洪桥镇陈桥村。
法定代表人:许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锦绣花苑12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根清。
原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审 判 员 章晓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成毅
书 记 员 江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