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湖长执民字第890号
申请执行人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佘建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湖长煤商初字第0031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佘建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佘建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佘建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佘建强(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09的存款人民币30275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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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