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522执3265号
申请执行人: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洪桥镇陈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5594283-X。
法定代表人:许汉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池长春,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池长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池长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池长春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长春存款人民币217390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阳锦翔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许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