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安徽伯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当民一初字第00237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伯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伯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