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当民一初字第00237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伯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伯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