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9004民初4591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1500号佳达工业园科技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强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桃,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4幢1单元14层5号。
法定代表人:吕成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州石油分公司。诸多四: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路251号。
负责人:罗鉴,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18层。
法定代表人:赵日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州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7元,减半收取2348.5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倩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