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92民初27号
原告:宜昌市某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经营者:***,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向某。
原告宜昌市某某经营部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宜昌市某某经营部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某某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某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宜昌市某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