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13535号
申请人:天津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瀚翊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2597(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瀚翊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60758.7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瀚翊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60758.7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