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茂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13532号 保全申请人:天津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茂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富民路8号316-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原告天津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茂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天津茂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4,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茂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4,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