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453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昊阳建材经营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海光路东侧华亭佳园公建1-105。
经营者:**,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河南融创全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龙湖办事处副CBD龙湖企业服务中心133室。
法定代表人:白国存,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昊阳建材经营中心与被执行人河南融创全界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3)津0113民初55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票据款390749.68元、利息(以390749.6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8月23日为22297.15元)、**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7401元,合计420447.83元。本案在执行中,因立案标的与申请执行人标的不符,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13执45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