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4176号之一
原告:唐县德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罗庄乡南伏城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美姣,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唐县德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唐县德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县德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79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唐县德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