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方中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天津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2018号 原告:滨州方中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韩打箔办事处向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滨州方中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方中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滨州方中苗木种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