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72民初205号

原告:***,男,193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

原告:***,女,193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良,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沙井大道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59768672J。

法定代表人:陈心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奎兴,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景彬,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市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广东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28289841X6。

法定代表人:伍荣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艺,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林,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住所地:北海市合浦县十字路乡合浦水库工程管理局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09565D。

法定代表人:陈辉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艺,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林,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市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乔发

人民陪审员  冯芝斌

人民陪审员  温全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零 晨

书 记 员  詹成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