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03民初1364号
原告:***,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原告:***,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荫国,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北海市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广东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28289841X6。
法定代表人:陈承伟,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雨才,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西堤一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151208901。
法定代表人:罗兆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堃,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喆,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海市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34元,减半收取计36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懿桃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雅麟
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