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304号 原告: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70年10年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庆市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