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304号
原告: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70年10年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庆市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