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212民初22250号
原告:江某,男,1999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40811),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4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经理、董事。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4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某与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宁波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某公司)、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某甲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后被告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于202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某与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小米汽车购买协议》(订单编号:5256782283548422);2.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人民币5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5年6月27日13点07分,在小米APP上选购一台***标配版,由于系统故障卡Bug,原告付了5000元定金后发现系统已自动锁定订单,随后立即联系销售告知其问题,销售均表示锁定之后不能退还或修改配置,只能提车。27日下单时页面仅显示锁定订单后预计8月开启首批交付,并未明确表示交付时间,基于以上信息,原告认为可以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提车,然而等28日系统更新显示预计交付时间为“50-53周”(约1年),远超汽车行业普遍认可的合理交付期限(1-3个月)。综上所述,被告在缔约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1.APP系统故障导致用户操作受阻,影响交易公平。2.对交车时间表述模糊,且后续大幅延长,构成重大误解。3.被告未履行格式条款提示义务:协议为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对于“交付时间可能远超合理期限”的重大事项,被告未以显著方式(如加粗、弹窗等)提醒原告,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4.被告构成缔约过失:原告锁单时对交付周期的预期基于行业惯例,而被告明知产能不足导致超长交付周期,却未提前披露,致使原告陷入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违反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被告延迟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协议未约定具体交付期限,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现交付周期长达1年,远超行业合理标准,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原告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6.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原告订立合同时,被告未披露长达50-53周的交付周期,且汽车行业通常交付周期为1-3个月,该超长交付时间属于原告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长达1年的交付周期导致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如工作通勤、家庭需求等)无法实现,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明显不公平。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原告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三被告共同辩称,一、某乙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某乙公司仅为关联公司,未参与案涉车辆的生产、宣传、销售等任何环节,与本案争议无任何关联,与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应作为本案被告而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二、案涉双方存在合法定金条款,被告已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案涉《小米汽车购买协议》第二条第2款、第三条第2款明确约定定金相关内容,其中“支付定金后享有168小时犹豫期”、“锁单后定金不退”等核心条款,均以加粗、黑体形式作出显著提示,确保原告可清晰知晓。同时,在原告及全体用户订购车辆的多个操作环节中,小米汽车APP均通过弹窗、页面提示等方式,反复告知“定金锁单后不退”,被告已完全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定金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三、原告“因系统故障导致自动锁单”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在全国范围内,被告未收到其他用户反馈同类问题,且根据被告调取的订单系统信息及原告与被告员工沟通过程中自认“点快了”,案涉订单的锁单行为系原告自行操作完成,非系统故障导致的自动锁单。此外,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其“由于系统故障卡Bug付了5000定金后发现系统已自动锁定订单”的主张。四、车辆预计交付周期动态调整符合行业惯例,并非个例。被告此前推出的小米SU7车型,在开售当晚即采用预计交付周期动态调整模式,该模式是结合订单量、产能等实际情况的合理安排,此外,除被告以外,在新车发布后使用此模式显示交付时间的车企不在少数,故车辆预计交付周期动态调整符合目前新能源汽车销售行业的常见操作,并非针对***的特殊行为,不存在违规或不当之处。五、被告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原告无权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在***正式开售前,被告通过“小米汽车”官方微信公众号,于2025年6月25日21时03分推送《***购前准备攻略》、6月26日00时54分推送《小米汽车答网友问(第161集)》。在上述两篇推文中,小米汽车告知消费者“按照锁单时间顺序排产,先锁定配置的订单先排产”、“订单将按照锁单时间顺序排产”并提示消费者及时查看《***定购指南》。2025年6月26日21时43分,被告于小米汽车APP发布的《***定购指南》“交付周期和交付顺序”部分,进一步提示“锁定订单后预计8月开启首批交付,预计交付周期以刷新后APP所示为准”;且《小米汽车购买协议》第4.2条明确约定“预计交付时间仅供参考,具体以交付通知为准”。可见,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小米汽车已对交付周期的不确定性向客户进行了明确的告知,不存在任何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同时,案涉协议中也对“实际交付时间可能晚于预计交付时间”作出了明确的提示。在此情况下,原告无权主张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六、原告不存在重大误解,案涉合同不应被撤销。(一)较长交付周期在新能源汽车行业普遍存在,原告应知晓该惯例。2024年3月28日小米SU7发售,4分钟大定突破1万台、24小时大定8.89万台,交付周期超32周;2016年3月31日特斯拉Model3开放全球预订,24小时内订单18万份、一周内达40万辆,最长交付周期超2年。可见,热门车型交付周期较长是行业常见现象。本案中,***热度已超过小米SU7,被告于2025年6月26日22时07分在微博发布了“***三分钟大定20万台”的信息,原告于2025年6月27日13时07分下单,下单时间显著晚于被告发布销售情况的时间,完全可通过***的热度与销售速度,结合小米SU7、特斯拉Model3等过往案例,预见其可能存在较长交付周期,不存在“无法预见”的情形。(二)锁单前未显示预计交付周期系客观不能,非主观隐瞒。车辆排产需综合锁单量、锁单时间、用户所选配置、产能等多因素评估计算,方可得出相对准确的预计交付周期。***开售当晚,下定用户数量快速增长,被告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多因素综合核算并在APP显示预计交付周期,此为客观技术与数据核算限制,而非故意隐瞒,该情况也系国内新能源车企短时间内无法攻克的难题。若在锁单前随意预估交付周期,极易导致显示周期与实际交付周期差距过大,既损害用户权益,也将给被告带来“虚假承诺、欺诈”的商业风险,被告不存在主观过错。(三)被告已在合理时间内公布预计交付时间。在***开售后仅29小时左右,待车辆销售速度趋于稳定、数据核算条件成熟后,被告立即在APP更新了准确的预计交付周期,此时仍处于此前已下单用户的168小时犹豫期内,原告及其他用户(包括未下单用户)均能及时知晓相关信息。此举证明被告未利用交付周期不明确的情况诱导用户下单,无任何主观隐瞒故意。(四)原告快速锁单的行为,表明其已放弃犹豫期权利并自愿承担交付风险。被告已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用户提供了168小时(7天)犹豫期,供用户充分考虑购车需求、谨慎决策是否锁单,同时,APP在选购及锁单操作中也会多次提示“锁单后定金不退”。原告在上述情况下仍然选择在犹豫期内,并以极快速度锁定订单,应当视为其已主动放弃168小时犹豫期的退定退单权利,接受并愿意承担购买车辆的相应风险,包括车辆交付周期较长的风险。综上,原告订购车辆时已预见或应当预见车辆交付周期可能存在较长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案涉协议不应被撤销。七、本案不存在情势变更的情况,案涉协议不应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势变更是指“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而本案中,如前所述,小米汽车的前一款车辆小米SU7已出现销售火爆的情况,其交付周期也超过32周;其他品牌的车辆交付周期甚至长达2年。因此原告对于较长的交付周期应当有合理的预期,交付周期较长属于原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能够预见的风险。案涉车辆的交付周期延长,是由于车辆销售火爆所引起,该种原因是市场供求变化的一部分,是典型的商业风险。因此,其不应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则予以调整。八、被告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案涉协议不应解除。案涉双方并未就车辆具体交付期限达成约定,且现阶段所显示的也仅系预计交付周期,并非明确的交付周期。众多已下单用户均在社交媒体反馈提车时间提前,交付周期缩短,故被告不存在逾期交付情形,本案也不存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任一情形,被告不构成根本违约。综上,被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无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原告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定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25年6月26日22时,***型号汽车全网开售。6月27日13时07分02秒,原告通过小米APP订购YU7型号标配版车辆一部,总价为267500元;13时07分16秒,原告支付定金5000元,并选择交付中心为小米汽车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波书城交付中心,即被告宁波某公司,小米汽车APP自动生成订单编号为5256782203548422的《小米汽车购买协议》;13时07分30秒,原告锁定订单。锁单后,原告通过微信询问小米汽车销售人员“怎么退单”,销售人员回复“你是已经锁定配置了对吗?锁定配置是没办法退的”,原告回复“我点快了”、“有点无语了”、“我可以转出去吗”,销售人员回复“只能直系亲属或者夫妻双方之间转单”。开售第29小时左右(即6月28日),被告确认并公布具体交付周期。原告车辆的交付周期为“锁定订单后预计50-53周交付”。目前,案涉车辆尚未投入生产。
根据小米APPYU7型号汽车订购界面显示,用户完成车辆选配后即可显示“车辆总价”。“车辆总价”下方以黑底白色字体载明“锁定订单后预计8月开启首批交付”。随后用户进入“确认订购”页面,在填写相关购车信息及提车门店信息后可以确认是否选择“支付定金¥5000”。在与“支付定金¥5000”同一界面的“车辆总价”下方以黑底金色字体载明“锁定订单后预计8月开启首批交付”,定车须知第2项载明“支付定金后的168小时内,可随时修改YU7的车辆配置。满168小时后,车辆订单自动锁单,也可以提前主动锁定”,其中“订单锁单后”、“定金不退”均以黑底金色字体显示。支付定金前,用户需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小米汽车购买协议》”(勾选即可,无强制阅读),该购车协议载明:本协议由购车用户与小米汽车交付中心,即用户选择的交付中心所对应的公司签署;用户在“确认下单”页面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小米汽车购买协议》”代表用户同意购买小米汽车并受本协议及小米汽车APP、小米汽车小程序的“下单须知”/“定金须知”等与购买小米汽车相关内容的约束;协议第二条车辆配置第2款项以黑色字体加粗载明“应仔细阅读下单页面下单/定金须知中的内容。根据下单/定金须知中的内容,在支付定金后168小时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可以修改配置或申请退还定金,但在犹豫期内自行选择锁定订单的,将无法再修改配置等订单信息,已支付定金不退还;犹豫期届满,车辆订单将自动锁定,无法再修改配置、车牌所有人(即上牌人)、交付中心等订单信息,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协议第四条交付第2款以黑色字体加粗并部分加以下划线载明“小米汽车APP显示的预计交付时间仅供参考,实际交付时间以小米汽车发送的交付通知为准,即实际交付时间有可能早于或晚于小米汽车APP显示的预计交付时间”。用户支付定金后,订单页面转为“待锁定订单”,下方以黑底白色字体载明“锁定订单后预计8月开启首批交付”,锁单须知中载明“6天23小时后订单将自动锁定。锁定订单后车辆配置将无法修改,定金不退”。用户选择“锁定订单”后,页面再次弹窗提示“锁定后,车辆将安排生产,无法更改配置或取消订单,定金不退”。
另查明,2025年6月25日21时03分,被告曾于“小米汽车”公众号上发布题为《***购前准备攻略》推文,该文章订购流程第2项订购流程第4点载明:支付定金后,仍需手动锁定订单,犹豫期(7天)内可修改配置,犹豫期结束后,将自动锁单;锁单后定金不退,不可修改配置,请详细确认车辆配置和购车信息后,按需锁单。2025年6月26日0时54分,被告再次在上述公众号处发布题为《小米汽车答网友问(第161集)》推文,该文章第5问答载明:支付完定金后,您仍需手动锁单,订单将按照锁单时间顺序排产,请您务必注意,犹豫期(7天)内可修改配置,犹豫期结束后,将自动锁单,定金不退。更多详情,请于发布会后在小米汽车APP中及时查看《***定购指南》。2025年6月26日21时43分,被告方于小米汽车APP发布《***定购指南》,启动交付时间中载明:预计交付周期指从用户锁定配置至车辆到店的时间,具体提车时间请以交付通知为准。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小米汽车APP订单界面、订单信息、支付凭证,三被告共同提供的《小米汽车购买协议》、《***购前准备攻略》、《161集答网友问》、《定购指南》、小米汽车APP订单界面、下单车辆流程、锁单操作截图、原告订单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小米APP订购案涉车辆,依据《小米汽车购买协议》的约定,原告系与被告宁波某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以小米APP系统故障导致其快速锁单、被告未明确提示并隐瞒交付时间、交付时间表述模糊以及实际交付时间过长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被告虽对原告主张事项不予认可,但在庭审中确认同意在定金不退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本院认为,关于小米APP故障问题,原告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结合其与小米汽车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原告实际系因自身操作疏忽(“点快了”)完成锁单,并非如其所述系APP故障导致,故对原告诉称的该项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关于交付时间的问题,本院认为,在交易过程中,被告已在订单确认页面、定金支付页面以及预定订单页面以显著区分于背景色的字体就“锁定订单后预计8月开启首批交付”之事项作出了明确提示,交付时间不确定的表意明确且清晰,原告作为缔约主体,对前述内容应已明确知晓并理解,被告并不存在故意隐瞒交付周期不确定的事实。且依据车辆订购规则,原告在下定后仍享有168小时的犹豫期,被告亦在开售后29小时左右即披露了交付周期,原告在下定时并未因交付周期不确定而丧失随时退单退定的权利,但原告却在明知交付周期不确定、且被告多次以显著颜色字体以及弹窗的方式提示“锁单后定金不退”的情况下,仍选择放弃犹豫期并快速锁单,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有高度预见,并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其对案涉车辆的交付时间存在重大误解以及被告存在故意隐瞒交付时间的欺诈行为,但重大误解以及欺诈等并非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且结合前述论证意见,原告对交付时间的不确定性已明确知晓,被告也充分保障了原告在锁单前随时退订的权利,故本案不存在重大误解以及故意欺诈的情形。案涉车辆未实际交付生产,本院亦已在庭审中向原告示明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被告亦同意在定金不退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退还定金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江某与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签订的《小米汽车购买协议》(订单编号为5256782203548422);
二、驳回原告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