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212民初22604号
原告:胡某,女,1997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81),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4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经理、董事。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4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与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宁波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某公司)、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某甲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后被告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于202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某与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25年6月26日订立的小某甲汽车购买合同;2.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定金5000元。事实与理由:2025年6月26日晚22时13分,原告通过小米APP下单小某甲汽车标准版,并支付定金5000元。在支付定金直至锁单的过程中,小米APP页面始终没有显示任何具体的交付周期,仅模糊提示预计8月开启首批交付,让原告误以为能在短期内提车。在支付定金并锁单超过29小时后,小米汽车APP才更新并显示原告所订购车型的预计交付周期长达40周以上,这意味着在原告作出付款这一最重要的消费决策时,作为经营者的被告向原告隐瞒了对决策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信息。如果原告知道要等待一年的话,原告是不会下单购买的。被告的行为完全剥夺了原告根据真实情况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的知情权以及公平交易权。
三被告共同辩称,一、某乙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某乙公司仅为关联公司,未参与案涉车辆的生产、宣传、销售等任何环节,与本案争议无任何关联,与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应作为本案被告而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二、案涉双方存在合法定金条款,被告已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案涉《小米汽车购买协议》第二条第2款、第三条第2款明确约定定金相关内容,其中“支付定金后享有168小时犹豫期”、“锁单后定金不退”等核心条款,均以加粗、黑体形式作出显著提示,确保原告可清晰知晓。同时,在原告及全体用户订购车辆的多个操作环节中,小米汽车APP均通过弹窗、页面提示等方式,反复告知“定金锁单后不退”,被告已完全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定金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三、被告已提前、明确告知车辆预计交付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在小某甲正式开售前,被告通过“小米汽车”官方微信公众号于2025年6月25日21时03分推送了《小某甲购前准备攻略》、6月26日00时54分推送了《小米汽车答网友问(第161集)》,在上述两篇推文中,小米汽车告知消费者“按照锁单时间顺序排产,先锁定配置的订单先排产”、“订单将按照锁单时间顺序排产”,并提示消费者及时查看《小某甲定购指南》。2025年6月26日21时43分,被告于小米汽车APP发布的《小某甲定购指南》中“交付周期和交付顺序”部分,进一步提示“锁定订单后预计8月开启首批交付,预计交付周期以刷新后APP所示为准”;且《小米汽车购买协议》第4.2条明确约定“预计交付时间仅供参考,具体以交付通知为准”。可见,在合同订立全过程,被告已就交付时间的不确定性向原告充分告知,不存在隐瞒或误导。四、车辆预计交付周期动态调整符合行业惯例,并非个例。被告此前推出的小米SU7车型,在开售当晚即采用预计交付周期动态调整模式,该模式是结合订单量、产能等实际情况的合理安排,此外,除被告以外,在新车发布后使用此模式显示交付时间的车企不在少数,故车辆预计交付周期动态调整符合目前新能源汽车销售行业的常见操作,并非针对小某甲的特殊行为,不存在违规或不当之处。五、被告未侵犯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无虚假承诺行为。(一)锁单前未显示预计交付周期系客观不能,非主观隐瞒。车辆排产需综合锁单量、锁单时间、用户所选配置、产能等多因素评估计算,方可得出相对准确的预计交付周期。小某甲开售当晚,下定用户数量快速增长,被告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多因素综合核算并在APP显示预计交付周期,此为客观技术与数据核算限制,而非故意隐瞒,该情况也系国内新能源车企短时间内无法攻克的难题。若在锁单前随意预估交付周期,极易导致显示周期与实际交付周期差距过大,既损害用户权益,也将给被告带来“虚假承诺、欺诈”的商业风险,被告不存在主观过错。(二)被告已在合理时间内公布预计交付周期。在小某甲开售后仅29小时左右,待车辆销售速度趋于稳定、数据核算条件成熟后,被告立即在APP更新了较为准确的预计交付周期,此时仍处于此前已下单用户的168小时犹豫期内,原告及其他用户(包括未下单用户)均能及时知晓相关信息。此举证明被告未利用交付周期不明确的情况诱导用户下单,无任何主观隐瞒故意。(三)被告从未作出虚假交付承诺。《小米汽车购买协议》中未约定具体交付周期,被告亦未通过任何平台,以任何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小某甲的具体交付周期。“预计8月开启首批交付”的表述意思清晰、明确,仅为被告向用户告知已确认的交付计划,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诱导消费”意图,即使原告对此表述产生误解,也非被告原因所致。六、原告订购时已预见或应预见交付周期可能较长,不存在重大误解,无权主张撤销合同。(一)较长交付周期在新能源汽车行业普遍存在,原告应知晓该惯例。2024年3月28日小米SU7发售,4分钟大定突破1万台、24小时大定8.89万台,交付周期超32周;2016年3月31日特斯拉Model3开放全球预订,24小时内订单18万份、一周内达40万辆,最长交付周期超2年。可见,热门车型交付周期较长是行业常见现象。本案中,小某甲热度已超过小米SU7,被告在微博提前发布“小某甲三分钟大定20万台”的信息,原告在下单前完全可通过小某甲的热度与销售速度,并结合小米SU7、特斯拉Model3等过往案例,预见其可能存在较长交付周期,不存在“无法预见”的情形。(二)原告快速锁单的行为,表明其已放弃犹豫期权利并自愿承担交付风险。被告已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消费者提供了168小时(7天)犹豫期,供消费者充分考虑购车需求、谨慎决策是否锁单,而原告创建订单时间为22时13分57秒、支付定金时间为22时14分26秒、锁单时间为22时18分06秒,在支付定金后仅约4分钟即完成锁单,该行为足以证明其清楚知晓小某甲热度高,需“拼手速”才得以尽快提车,且已意识到交付周期较长的风险。同时,APP在选购及锁单操作中多次提示“锁单后定金不退”,原告经多次提示仍选择锁单,应视为其主动放弃犹豫期的退定退单权利,自愿承担包括交付时间较长在内的购买风险。若原告将车辆交付周期作为其购车的重大决定因素,其完全可以等待APP刷新之后再决定是否锁单。(三)原告存在改配行为,表明其对车辆交付周期已有合理预期。原告于2025年7月7日参与了限时改配活动,此时已刷新车辆交付周期,但原告在被告多次提示:“参与改配,车辆将重新安排生产,交付周期重新计算”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进行改配,原告该行为表明其愿意接受更长时间的等待,由此可说明其对车辆改配前的交付周期有合理预期,并不存在重大误解,仅是因为改配后车辆交付周期超出预期而提起本案诉讼。综上,被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无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原告主张撤销合同、退还定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25年6月26日22时,小某甲型号汽车全网开售。22时13分57秒,原告通过小米APP订购YU7型号车辆一部,总价为274500元;22时14分26秒,原告支付定金5000元,并选择交付中心为小米汽车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波书城交付中心,即宁波某公司,小米汽车APP自动生成订单编号为5256772765197957的《小米汽车购买协议》;22时18分06秒,原告锁定订单。2025年6月27日,原告通过微信询问小米汽车销售人员“我这个18分左右锁单的,今年能提车的吧”、“我看了小某乙书危言耸听的6分钟的说得明年提车”、“你们小米三分钟20W台”,销售人员表示“你别怕,后面都卡了,卡死了,你是正常能订,人家是订不了,我有个客户卡到11点钟才定”,原告再问“到时候会慢慢更新预计交付时间的吧”,销售人员回复“会的”。开售第29小时左右(即6月28日),被告确认并公布具体交付周期。原告车辆的交付周期为“锁定订单后预计40-43周交付,预计还需39-42周”。2025年7月1日,被告方就小某甲型号车辆发布限时改配通知,载明:改配时间为2025年7月6日10时至7月7日23时59分59秒,如改配成功,将重新安排生产计划和计算预计交付时间。2025年7月1日至4日期间,原告通过微信向小米汽车销售人员提出“转单”、“退定金”,销售人员答复“转不了”、“购车人直系亲属可以更改一次”、“定金锁单了退不了”。2025年7月7日,原告通过小米APP发起改配申请,对车辆型号、颜色、车载设备等进行了升级,车价提升至385400元。目前,案涉车辆尚未投入生产。
根据小米APPYU7型号汽车订购界面显示,用户完成车辆选配后即可显示“车辆总价”。“车辆总价”下方以黑底白色字体载明“锁定订单后预计8月开启首批交付”。随后用户进入“确认订购”页面,在填写相关购车信息及提车门店信息后可以确认是否选择“支付定金¥5000”。在与“支付定金¥5000”同一界面的“车辆总价”下方以黑底金色字体载明“锁定订单后预计8月开启首批交付”,定车须知第2项载明“支付定金后的168小时内,可随时修改YU7的车辆配置。满168小时后,车辆订单自动锁单,也可以提前主动锁定”,其中“订单锁单后”、“定金不退”均以黑底金色字体显示。支付定金前,用户需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小米汽车购买协议》”(勾选即可,无强制阅读),该购车协议载明:本协议由购车用户与小米汽车交付中心,即用户选择的交付中心所对应的公司签署;用户在“确认下单”页面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小米汽车购买协议》”代表用户同意购买小米汽车并受本协议及小米汽车APP、小米汽车小程序的“下单须知”/“定金须知”等与购买小米汽车相关内容的约束;协议第二条车辆配置第2款以黑色字体加粗载明“应仔细阅读下单页面下单/定金须知中的内容。根据下单/定金须知中的内容,在支付定金后168小时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可以修改配置或申请退还定金,但在犹豫期内自行选择锁定订单的,将无法再修改配置等订单信息,已支付定金不退还;犹豫期届满,车辆订单将自动锁定,无法再修改配置、车牌所有人(即上牌人)、交付中心等订单信息,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协议第四条交付第2款以黑色字体加粗并部分加以下划线载明“小米汽车APP显示的预计交付时间仅供参考,实际交付时间以小米汽车发送的交付通知为准,即实际交付时间有可能早于或晚于小米汽车APP显示的预计交付时间”。用户支付定金后,订单页面转为“待锁定订单”,下方以黑底白色字体载明“锁定订单后预计8月开启首批交付”,锁单须知中载明“6天23小时后订单将自动锁定。锁定订单后车辆配置将无法修改,定金不退”。用户选择“锁定订单”后,页面再次弹窗提示“锁定后,车辆将安排生产,无法更改配置或取消订单,定金不退”。
另查明,2025年6月25日21时03分,被告曾于“小米汽车”公众号上发布题为《小某甲购前准备攻略》推文,该文章订购流程第2项订购流程第4点载明:支付定金后,仍需手动锁定订单,犹豫期(7天)内可修改配置,犹豫期结束后,将自动锁单;锁单后定金不退,不可修改配置,请详细确认车辆配置和购车信息后,按需锁单。2025年6月26日0时54分,被告再次在上述公众号处发布题为《小米汽车答网友问(第161集)》推文,该文章第5问答载明:支付完定金后,仍需手动锁单,订单将按照锁单时间顺序排产,请务必注意,犹豫期(7天)内可修改配置,犹豫期结束后,将自动锁单,定金不退。更多详情,请于发布会后在小米汽车APP中及时查看《小某甲定购指南》。2025年6月26日21时43分,被告于小米汽车APP发布《小某甲定购指南》,启动交付时间中载明:预计交付周期指从用户锁定配置至车辆到店的时间,具体提车时间请以交付通知为准。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小米汽车APP订单界面、订单信息、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三被告共同提供的《小米汽车购买协议》、《小某甲购前准备攻略》、《161集答网友问》、《定购指南》、小米汽车APP订单界面、下单车辆流程、锁单操作截图、原告的订单信息、改配订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小米APP订购案涉车辆,依据《小米汽车购买协议》的约定,原告系与被告宁波某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就交付时间存在误导性陈述并故意隐瞒交付周期较长的事实,导致其产生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故主张撤销购买协议并返还定金,其本质系认为被告在交付时间上存在虚假陈述或隐瞒等欺诈故意,故原告主张合同可撤销的法律依据应为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本案中,被告已在订单确认页面、定金支付页面以及预定订单页面以明显区分于背景色的字体显著提示车辆交付时间为“锁定订单后预计8月开启首批交付”,交付时间不确定的表意明确且清晰,被告不存在故意隐瞒交付周期不确定的事实,结合原告与小米汽车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亦可证明原告在下定时已就上述事项明确知晓,原告并未因此而产生错误认识。原告主张被告关于“预计8月开启首批交付”的表述系误导性陈述。本院认为,社会公众对新能源汽车以及小米品牌汽车的市场热度具有普遍认知,原告在下定后五分钟内即完成锁单的行为亦可小某甲易背景的知晓,原告以其在开售后18分钟内锁单即推定可在短期内提车缺乏客观依据。原告主张被告在其锁单时未明确告知交付周期,系故意隐瞒,从而导致其丧失了根据真实情况进行比较、甄别和挑选的交易权利。本院认为,依据小米YU7的订购规则,锁单行为系对车辆订购信息的最终确认,故用户锁单量应为最终有效订单,亦为车企预估交付周期的重要数据基础之一,被告辩称因开售后订单数量较大故无法在短时间内预估交付时间,具备一定的客观合理性,且被告已在开售后29小时左右即公布了预计交付周期,该披露行为发生在168小时的犹豫期内,如原告此时未锁单,其仍有近139个小时的时间决定是否退单并随时享有退定的权利,原告在已明确知晓车辆交付时间不确定以及被告多次提示“锁单后定金不退”的情况下,仍选择放弃犹豫期并坚持锁单,应自行承担锁单后果。原告所述“首批交付”、“拼手速”等销售氛围,系车企营销策略与市场对新能源汽车及品牌热度共同形成,原告作为大宗商品消费者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冲动消费。原告在交付周期确定后主张撤销合同、返还定金,实质系因交付周期超出其主观期待,并非因被告原因导致其对合同事项存在错误认识,不符合欺诈之撤销要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