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5460号
原告:上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6666号1幢5层4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LQRM1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丽湖中央大厦1409-14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74374874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5元(已减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