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居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3502号 原告: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丽湖中央大厦1409-14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74374874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孝丰镇迎安北路359-361号(城北商住楼)1幢营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85285403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杭州市上城区,系公司股东。 原告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居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0元(已减半),由原告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笑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