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星塑胶容器有限公司

上海亚星塑胶容器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8民初6755号 原告:上海亚星塑胶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白石路254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4月2日生,安徽省颍上县八里河镇王新庄村圩中自然庄53号。 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亚星塑胶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上海亚星塑胶容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亚星塑胶容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亚星塑胶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