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2973号
原告:上海昂斗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亚星塑胶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昂斗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星塑胶容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本院定于2020年4月2日9时整公开开庭审理,并在开庭前根据法律规定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昂斗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50元,减半收取计156.25元,由原告上海昂斗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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