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6899号
原告:佛山市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曾**。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沛,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忠,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义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吴**。
被告:吴**,女,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娟芬,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受理原告佛山市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义鸿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吴某1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进行公开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忠,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均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11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4.48元,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计10502.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惠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程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