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终129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新长征国际大酒店及配套项目8号楼7-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58067975X2。
法定代表人:祖应六。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和村创业工业园华尔泰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920468XM。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贵州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10民初5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贵州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 玉 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