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民初401号
原告: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和村创业工业园华尔泰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920468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沿江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9765869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1元,由原告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