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36673号
原告: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万江区新和村创业工业园华尔泰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920468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城区同沙村绿榕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1533074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11月14日,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24.67元、财产保全费1969.78元(均已由原告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预交),均由原告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