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5019号
原告: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万江区新和村创业工业园华尔泰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920468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出拉,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五美国摩(重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大楼8-2-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10518606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五美国摩(重庆)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9月23日依法向原告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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