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03执保168号
申请人: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山湖畔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920468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百色矿山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工业园区银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2006110849。
法定代表人:黄最书。
被申请人:广西百矿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头塘镇新山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MA5PAPPB0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利百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东增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200620466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百色矿山机械厂有限公司、广西百矿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吉利百矿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23)桂1003民初116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的资产。
在保全实施过程中,本院发现被申请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百色矿山机械厂有限公司所有在桂林银行6609××××0010-000156账号的银行存款1201898.77元(实际冻结金额:1201898.77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23年4月24日至2024年4月24日止。
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保全措施实施后,有法定解除保全情形出现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