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902民初10414号
原告:濮。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中段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7169850X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住所地,濮阳市茂名路与江汉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西中原都市花园40号楼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5FXM1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濮与被告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