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快锅炉有限公司

方快锅炉有限公司;怀来泽怀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冀0730民初65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卢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男,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48000元及违约金(以3748000元为基数,按LPR4倍从2024年9月开始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8月签订招标编号:HBYR(2021-0808-B)的《某乙公司整合xxx热源站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改造工程项目锅炉设备采购合同(B标段)》、合同和招标编号:GXZBDL-2021-60-B的《怀来县xxx热源站集中供热整合及清洁能源改造工程项目锅炉设备采购合同(B标段)》合同。被告购买原告6台锅炉设备,两合同总金额共计3744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生产制造完毕并于2021年11月将全部锅炉设备交付至被告指定地点。2022年8月锅炉设备通过某检院检验,获得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被告共计支付原告货款33700000元,仍欠3748000元质保金未支付。按合同约定,质保期24个月已到期。质保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让原告开具质保金发票后多次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按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甲方延期支付货款,每日承担5万元违约金,现被告已严重逾期。被告违约迟迟不支付货款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但考虑到按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情况,所以诉请被告按LPR4倍利率承担违约责任及弥补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无异议,但违约金以LPR四倍计算过高,应该以1.5倍计算。其他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4日,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招标编号:HBYR(2021-0808-B)的《某乙公司整合xxx热源站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改造工程项目锅炉设备采购合同(B标段)》合同、招标编号:GXZBDL-2021-60-B的《怀来县xxx热源站集中供热整合及清洁能源改造工程项目锅炉设备采购合同(B标段)》合同,依据上述两份合同约定,被告某乙公司分别向原告公司采购46MW燃气水管热水锅炉2套(规格型号:SZS46-1.6/130/70-Q)、64MW燃气水管热水锅炉2套(规格型号:SZS64-1.6/130/70-Q)、46MW燃气水管热水锅炉2套(规格型号:SZS46-1.6/130/70-YQ),两份合同价款总计37448000元。两合同约定,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告需在2021年11月15日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产品,总体验收合格且原告已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额90%作为结算款,剩余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生产制造完毕,并于2021年11月全部交付完毕。2022年8月5日前,案涉锅炉全部安装完毕。2022年8月8日,案涉6台锅炉设备经某研究院检验符合基本安全要求,获得相应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3700000元,剩余货款3748000元(质保金3744800元、货款320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已向被告公司开具了质保金增值税专用发票37448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催要款项无果,故诉至我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某乙公司整合xxx热源站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改造工程项目锅炉设备采购合同(B标段)》、《怀来县xxx热源站集中供热整合及清洁能源改造工程项目锅炉设备采购合同(B标段)》合同、《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沟通函、律师函、某平台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就锅炉设备买卖签订书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某乙公司对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锅炉设备的事实无异议,对锅炉设备已安装完毕并于2022年8月8日通过某研究院验收的事实无异议、对已支付锅炉设备款33700000元,尚欠货款3748000元(质保金3744800元、货款3200元)未支付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以上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需在锅炉验收合格时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90%的货款,即33703200元。被告已支付33700000元,剩余3200元未支付,应向原告予以支付。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案涉锅炉设备质保期为2年,质保金应在质保期届满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给对方。案涉锅炉于2024年8月8日质保期满,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案涉合同质保金374480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双方争议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双方合同对质保金支付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案涉锅炉设备于2022年8月8日已通过验收,2024年8月8日质保期届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被告未按照约定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自2024年9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不违反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动将违约金计算标准降为LPR的四倍,但该标准系民间借贷纠纷利率保护上限,买卖合同纠纷不宜直接援引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作为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此外,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本案中,原告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形,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被告辩称应按照1.5倍LPR标准计算违约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损失,本院以374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自2024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违约金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74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74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自2024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92.00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怀来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某银行怀来支行,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