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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特变电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502民初2826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伍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199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卢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男,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沧海新闵(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0日立案。2026年5月14日,原告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1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