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502民初2826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伍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199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卢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男,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沧海新闵(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0日立案。2026年5月14日,原告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1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