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4知民初77号
原告:某某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邯郸市某某锅炉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6月17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某某锅炉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某某锅炉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邯郸市某某锅炉销售有限公司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锅炉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原告某某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