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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锅炉有限公司、邯郸市某某锅炉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4知民初77号 原告:某某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邯郸市某某锅炉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6月17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某某锅炉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某某锅炉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邯郸市某某锅炉销售有限公司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锅炉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原告某某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