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快锅炉有限公司

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与北京态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3671号 原告: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汤新城北环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方快锅炉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态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1402室-DXF01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态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北京态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不成功,本案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态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