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快锅炉有限公司

方快锅炉有限公司、周口华裕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602民初4975号
原告: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汤新城北环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14892568F。
法定代表人:卢海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晓龙,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口华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北段19号(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93291512Q。
法定代表人:贾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快公司)诉被告周口华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裕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晓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华裕公司向原告方快公司支付票据金额67758.62元及其相应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利息暂定32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9日,原、被告签订《周口恒大名都项目锅炉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华裕公司向原告方快公司锅炉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快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合同义务。2021年1月15日,被告华裕公司向原告方快公司开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具体信息为: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15日,票面金额人民币67758.62元,票据号码231350800010520210115823011696;到期原告方快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付款申请,签收方驳回。后2021年9月1日显示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代签收,2021年9月16日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华裕公司缺席未答辩。
原告方快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催款律师函、票据拒付截图各一份。证明票据的合法来源,汇票到期拒付,被告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9日,原、被告签订《周口恒大名都项目锅炉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华裕公司以1825522.83元的价格向原告方快公司购买锅炉设备一套,并由原告方快公司安装。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快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安装完毕。2021年1月15日,被告华裕公司向方快公司开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票据号码:231350800010520210115823011696,票据记载:出票人为周口华裕实业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67758.62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15日,承兑人为周口华裕实业有限公司,不可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21年7月15日,原告方快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付款申请,签收方驳回。2021年9月1日,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代签收,2021年9月16日,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本院认为,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案诉争的票据信息完整,系合法票据,且原告方快公司合法取得该票据,系合法持票人。原告方快公司在票据约定的时间内提示付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显示为付款已拒付。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原告方快公司有权向出票人华裕公司行使追索权,被告华裕公司应依法承担清偿票据款的责任。原告方快公司请求的利息应当自票据到期日起(2021年7月15日)按照2022年5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综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口华裕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快公司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67758.62元及利息(以67758.6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按2022年5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方快锅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7.74元,由被告周口华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