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财保93号
申请人: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汤新城北环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卢海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晓龙,男,方快锅炉有限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北京态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单元1402室-DXF019。
法定代表人:郭瑞。
申请人方快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35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态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35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态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
保全费二千二百七十元,由方快锅炉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吕彤儒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李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