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执异12号
申请执行人: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汤新城北环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卢海庆,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刚,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北京***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湖路**俱乐部****。
法定代表人:熊周喻。
第三人:熊周喻,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第三人:杨锦慧,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以上二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瞻,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亚敏,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自远,男,194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昌黎县。
第三人:李宝菊,女,194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昌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快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方快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熊周喻、杨锦慧、杨自远、李宝菊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方快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快锅炉有限公司在追加被执行人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方快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胜利
审判员 刘亚峰
审判员 郝宜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