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4民初630号
原告: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汤新城北环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卢海庆,职位:董事长。
被告:现代牧业(塞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程广平,职位:经理。
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与现代牧业(塞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快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1元,由原告方快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继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