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邑县腾胜石材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326民初6107号 原告:平邑县腾胜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城石都大道西首路北327国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9443783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建材市场建材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3713266944378996。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平邑县腾胜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6月4日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平邑县腾胜石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