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24民初5543号
原告:临朐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临朐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临朐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朐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朐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计271元,由原告临朐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