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21民初2316号
原告:周盛林,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北鑫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3层4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艳南,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周盛林诉被告湖北鑫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0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盛林撤回对被告湖北鑫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5元,减半收取计2877.5元,由原告周盛林负担。
审判员 徐宏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