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5134号之一
原告:郑州宝上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北、裕丰路东飞宇机电城3号楼1-3层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358398957G。
法定代表人:陈秋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政伟,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建杰,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天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生态工业园区纬十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588581589Q。
法定代表人:张克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宝上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豫0184财保8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河南天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5770.4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21)豫0184民初5134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郑州宝上电缆有限公司撤诉。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天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5770.47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潘龙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兆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