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诚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中环洁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91执保193号
原告:淄博诚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四宝山民营工业园民安路9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T7BYX3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博中环洁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尚庄村东(花山西路园林处花山园林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R31C53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诚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中环洁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诚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中环洁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4904.3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诚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淄博诚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4904.32元。
二、如被告淄博诚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314904.32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