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91执保2213号
申请人:淄博诚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四宝山民营工业园民安路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淄博中环洁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尚庄村东花山西路园林处花山园林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R31C53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淄博诚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鲁0391民初482号判决书于2023年09月2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中环洁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43332.6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中环洁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243332.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