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万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安钢球墨铸铁管销售有限公司与辽宁万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4410号
原告河南安钢球墨铸铁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97号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A塔36层3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9420218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魏静,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辽宁万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保安里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59484943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安钢球墨铸铁管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万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安钢球墨铸铁管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安钢球墨铸铁管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