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9民初4185号 原告***,男,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女,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系***姐姐。 被告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777692,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701号3幢。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2年12月1日早间07:35左右,原告正常驾驶机动车(车牌为×××)由彩虹高架西向东途经WN匝道驶向通城高架,因道路积雪导致侧滑,撞上防撞护栏,造成机动车受损严重。该路段高架养护单位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维护过程中存在明显缺陷,未在雪天对机动车道采取必要的清雪、化雪、铺设防滑草垫、设置警示标志或增加安全防护等措施,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6000元(1200元/天×5天)、**费用3120.32元,合计9120.32元。现起诉请求:一、要求被告因高架养护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原告相关损失人民币9120.3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路桥公司辩称:一、我司没有安全管理上的过错,事故发生地段是一直持续下雪致使路面有些湿滑,但只要驾驶员严格按照交通法规、保持行车安全距离,谨慎驾驶,是不会发生事故的。我司完全履行了道路路面管理职责和道路安全管理上的义务,当时一直在下雪,是不可能消除的清雪、化雪,从原告提供的照片,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可能的保障通行,不可能同正常天气时道路标准来履行管理义务。原告作为有相应阅历的成年人应当具有认知和避免的能力。二、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用、**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原告的财产损失已获得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因此可知,车辆受损以恢复原状即维修费用为首选赔偿方式。三、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现场照片,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是司机,车主是**;劳动合同及收入证明,未提供原件,真实性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日,原告驾驶机动车(车牌为×××)由南往北形式至萧山-彩虹快速路转通城快速路匝道处,因雪天路滑车辆失控车辆车头先与右侧护栏碰撞后车尾又与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浙江政务投诉咨询、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及收入证明、保险理赔回复截图、车辆保单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一、原告诉称被告路桥公司在管理维护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证据不足,且被告路桥公司予以否认,而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在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对原告的上述诉称,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所驾驶的车辆受损,并无人员受伤,其主张误工费,缺乏法律依据,且被告路桥公司不认可,本院也不予支持。三、原告主张**费用3120.32元,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且被告路桥公司不认可,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交纳12.5元(***向本院预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